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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都要办“良民证”了吗?

谢浮名 2008/04/09 10:35:59

广交会即将开幕,广交会组委会于4月2日突然下达一纸命令:国外采购商除外,凡是进入馆内的人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(4月8日《新快报》)。

这可是个新玩意!近年来,这证那证,多如牛毛,人已经沦为了证件的奴隶,可是,还从来没听说自然人需要办理“无罪证”的,记忆里,似乎只是在抗战期间,沦陷区的居民需要办理“良民证”。广交会组委会的决策,真是太有才了!

据说,发布这一命令的目的,是为了保障展会安全,说白了,在组委会的眼里,参展商都是犯罪分子,时刻伺机破坏展会。源于此,笔者以为,广交会组委会设计的防范措施还不到家,光有无罪证明是远远不够的,从前没犯过罪,没有犯罪记录,不代表参展过程中不犯罪。到时候倘若在展会上恶性突发,影响可就大了。因此,笔者免费为组委会献上一个万全之策:给每一个参展商戴上脚镣手铐,任何人不得例外。一旦脚镣手铐伺候,没有了携带凶器进场的可能,而且即使有通天的本事,也难以对展会的安全构成致命威胁了。

可惜的是,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,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有犯罪记录就不能参展。人是变化的,从前犯过罪,也可能改过自新,法律并没有赋予广交会组委会禁止他们参展的权力。如果一个参展商有犯罪记录,由于你的制度暴露了他的个人隐私,在贸易过程中产生了负面评价,这样的损失,组委会能够承担吗?

而且,广交会组委会很有点媚外欺内的嫌疑。真正公平的制度,其基础是人人平等。既然国内参展商需要递交“无罪证明”,那么,外商何以能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呢?莫非咱们中国人天生的都是犯罪坯子,外国人都是当然的“良民”,遵纪守法的楷模么?“国外采购商除外”的规定,让人自然地联想到“华人与狗,不得入内”的牌匾,不同的是,那块为全体中国人引以为奇耻大辱的牌匾,为外国人所立,而“国外采购商除外”的规定,则是我们自己的职能部门所拟。

 

编辑:不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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